2019年以来,我国逐步建立健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制度。今年来,国家、省、市财税部门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优化征缴退流程,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重点支持制造业,全面解决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生态环保、电力燃气、交通运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行业留抵退税问题。通过提前返还尚未抵扣的税款,可为我市市场主体提供现金流约95亿元。为加强政策宣贯力度,泉州市财政局将政策主要内容梳理形成10个问答,供相关纳税人学习参考。
问:留抵退税是什么?
答:留抵退税就是把增值税期末未抵扣完的税额退还给纳税人。增值税实行链条抵扣机制,以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其中,销项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是指购进原材料等所负担的增值税额。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会形成留抵税额。
留抵税额主要是纳税人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在时间上不一致造成的,如集中采购原材料和存货,尚未全部实现销售;投资期间没有收入等。此外,在多档税率并存的情况下,销售适用税率低于进项适用税率,也会形成留抵税额。
问:2022年国家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 14 号)、《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闽财税〔2022〕4号)统一部署,从2022年4月1日起,进一步加大留抵退税实施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上述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问: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留抵退税政策呢?
答: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小微企业是指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六个行业企业。
提示1:什么是大、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
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按以下方法确定:
微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小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中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提示2: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如何确定?
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问: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问:如何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答: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提示1: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
(1)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
(1)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提示2:进项构成比例如何计算?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问:2022年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时间如何安排?
答: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2022年留抵退税具体申请时间安排如下:
(一)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存量留抵税额
1.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确保于2022年4月30日前集中退还微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2.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力争于5月31日前集中退还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确保于6月30日前全面完成。
3.制造业等六大行业中的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确保于9月30日前集中退还上述行业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4.制造业等六大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确保于12月31日前集中退还上述行业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问:纳税人可以同时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免抵退税吗?
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问:纳税人可以同时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税吗?
答: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问:纳税人取得留抵退税后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问:纳税人如果不属于小微企业或制造业等行业,是否还能申请留抵退税政策?
答:除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可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其中,“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