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郭清漂 蔡玉玲)越来越多的市民养起了宠物,然而,看似温柔的小动物也会突发伤人。这不,小丽(化名)就被一只宠物狗咬伤了。到头来,为了赔偿的事情,她还打起了官司。
2020年2月的一天,小丽在石狮某小区门口散步时,被一只无人牵引的宠物狗咬伤右手臂。该狗系小华(化名)饲养。当日,小华便陪同小丽前往石狮市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小丽的右前臂为狗咬伤Ⅱ级暴露。
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今年3月4日,小丽起诉至石狮法院,要求判令小华赔偿医药费等各项费用8586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小华说,狗咬伤小丽,她的确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发后,她积极处理,帮小丽叫了救护车,陪其去医院检查治疗,并承担了全部医疗费。小丽委屈地说,受伤的位置在手臂上,已影响到她的外观,特别是夏天,她都不敢把手臂暴露在外面。所以除了赔偿医药费,小丽还得赔偿其他费用。
受疫情影响,近日,承办法官通过线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向小丽、小华释明民法典中关于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相关法条,耐心进行释法说理。双方的态度逐渐缓和,小丽同意降低自己诉请的赔偿金额,小华也表示愿意和对方和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华应于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小丽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2600元。
法官介绍:动物饲养人可以包括动物的所有人、占有人、保管人,动物管理人可以是对动物进行长期或者短期支配控制的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有损害后果,即使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不存在过错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过,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如果是饲养烈性犬等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不得将被侵权人故意、重大过失作为减轻责任的事由,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