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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的篮球架伤人 谁该担责?
法院:系好意施惠,被告减轻赔偿责任
(CFP供图)

生活中时常会发生公益捐赠、搭乘便车等好意施惠行为,施惠人往往出于好意且是无偿的,但有时也会出现“好心办坏事”的情形,给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那么,此类纠纷需要担责吗?

案情 公司捐赠篮球架 掉下砸伤小女孩

石狮法院介绍,王总在石狮市经营着一家A公司,随着公司规模日益扩大,为解决员工住宿问题,他在公司厂房附近的生活区租赁了数十套房子给员工居住。

有一天,王总到生活区检查,正好看到几名孩子在宿舍楼下的空地上玩篮球,空地旁边堆着一个破旧的篮球架。看着无法使用的篮球架,王总萌生了一个想法。回到公司后,他便召集公司的股东商议,最终一致决定由A公司出资在生活区设置两个篮球架,给孩子们使用。

一眨眼3年过去了,2021年暑假,B公司员工的未成年子女小姚在这个场地打篮球。篮球架基座上的两颗大螺丝由于露天设置又缺乏维护,已是锈迹斑斑。小姚在篮下投了一个球之后,螺丝由于篮板的震动断裂松开,篮球架的篮筐和篮板失去牵引,直接掉下来砸到小姚身上。女孩当场昏了过去。

被告 被起诉索赔损失 辩称自身无任何责任

小姚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治愈出院后,其监护人一纸诉状,将A公司起诉到石狮法院祥芝法庭,索赔因小姚受伤而遭受的各种损失。原告认为,这篮球架是A公司设置的,小姚是在打篮球的时候被篮球架砸伤的,应该由A公司赔偿损失。

A公司认为,其是出于公益目的设置的篮球架,具有捐赠性质,捐赠出去后就不负有责任了。况且公司对该事故的直接发生也不存在过错,于情于理都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连做好事都要赔偿,那以后谁还愿意做啊?

双方说的似乎都有道理,初次开庭后,法官到案发现场进行了走访调查。经调查发现涉案篮球架的篮板上印有A公司的简称,事故发生后A公司已将篮球架搬离了生活区,另行妥善安置;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于篮球架露天放置,缺乏养护导致基座螺丝生锈断裂,进而导致篮筐、篮板掉落。

原设置篮球架的生活区居住着多个公司的员工,A公司仅仅是众多租户之一,篮球场公开对外开放,平时无人管理。

调解 好意施惠捐赠 酌情减轻赔偿责任

法官根据调查结果及《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向双方释法说理。

篮板上印有A公司的简称,A公司主张篮球架已经捐赠出去,但是其无法明确说出受赠人是谁,事故现场亦无人进行管理,事故发生后A公司又及时地将篮球架进行了处置,可以认定该公司仍为涉案篮球架的所有人。

A公司作为篮球架的所有人,对设置于公共场所的篮球架疏于日常维护保养,致使发生侵权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依照《民法典》第1253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是A公司设置篮球架对社会公众开放,并不收费,完全出于公益目的,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如要求A公司承担全部的责任,必然打击了A公司今后从事公益活动的热情,也不利于弘扬互帮互助、扶弱济贫的社会风气和传统美德。因此,从公平理念出发,参照《民法典》第1217条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可以酌情减轻A公司的赔偿责任。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A公司赔偿小姚部分医药费,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本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许鸿源

法官说典

“好意同乘”写入《民法典》

“好意同乘”规则写入《民法典》,不仅使好意搭载的责任减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有利于形成乐善好施、乐于助人的社会风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便酌情参考了这一规则。

当然,在从事公益活动中也应当注意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在捐赠类似篮球架等需要日常维护管理的财物时,要办理好财物的交付、风险转移手续,避免产生后续侵权争议纠纷;如未将财物的所有权转移出去,而仅是供社会公众使用,则应注意日常维护保养,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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