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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永春三家企业被处罚

本报讯 (记者陈明华 通讯员颜杰 吴文霞)近日,永春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发现辖区3家企业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对其进行了立案处罚,共计罚款1.61万元。

消防监督员在检查时发现,泉州市海烽鞋服科技有限公司一层生产车间西侧及一层洗水仓库南侧各一处室内消火栓水带破损;泉州市锦聪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屋面室内消火栓无水,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泉州永春县金宝龙托育有限公司二层南侧走道、三层南侧走道各有一处室内消火栓无水。这3家企业消防设施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一旦发生火灾将无法第一时间扑救,后果不堪设想。

永春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分别给予上述3家单位处以5200元、5900元、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处罚事实、理由及依据,要求各场所负责人尽快落实整改。

消防提醒:消防设施不是摆设,在火灾处置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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