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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虚拟货币起纠纷 损失谁负责?
法院:合同无效 相关损失双方自行承担
(CFP供图)

近年来,虚拟货币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应运而生,国内更是刮起一阵有关“虚拟货币挖矿”热潮,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不过,不少人并不知道,虚拟货币投资和交易并不受法律保护,需要自行承担风险。近日,惠安法院审结一起因购买虚拟货币引发的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间的虚拟货币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因投资虚拟货币产生的损失需要双方自行承担。

案情 买卖虚拟货币引纠纷

2020年10月,陈某甲、陈某乙与柯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柯某以每个7.2元的价格向陈某甲、陈某乙收购1万个米粒MT(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买卖合同签订后,柯某向陈某甲、陈某乙购买了4000个米粒MT后就不再履行合同。陈某甲、陈某乙以柯某违约为由诉至惠安法院,请求判决柯某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并向陈某甲、陈某乙支付相应货款。柯某则认为,其曾预付3000元给陈某甲与陈某乙,但陈某甲和陈某乙却未能向其交付任何米粒MT,也未能提供任何存在6000个米粒MT的账户或其他有效载体以证实其拥有6000个米粒MT可供交易,所以他有权拒绝继续进行交易。况且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属于非法活动,不应受法律保护。

判决 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

惠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米粒MT属虚拟货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能进行发行融资,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同时,根据2021年9月1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的规定,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案陈某甲、陈某乙与柯某之间关于米粒MT的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无效,相关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投资米粒MT而引起的损失应由双方自行承担。故判决驳回了陈某甲、陈某乙的诉讼请求。陈某甲、陈某乙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提醒 远离虚拟货币投资活动

虚拟货币是非货币当局发行的、以数字化方式存在的非真实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Plus币等。虚拟货币有别于数字人民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律严格禁止。

眼下虚拟货币投资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关注,但须知投资交易虚拟货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需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法院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警惕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树立正确的投资观,提高虚拟货币风险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远离虚拟货币投资活动,保护自身资金安全。

□本报记者 吴志明 通讯员 陈玲玲 岳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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