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树帆 通讯员王燕双)记者从市科技局获悉,为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我市日前起草修订了《泉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规定》。
相比原有规定,新《规定》新增对原中央苏区和革命老区政策支持条款,对苏区和老区申报的孵化器与众创空间,在认定的部分定量指标上降低20%。调整优化了有关认定的定量指标,如将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从原来的5000平方米调减至4000平方米;众创空间从原来的“自主支配的场地不少于50平方米”调整为“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工位不少于20个”,在关键定量指标方面比省级管理办法有所调减,确保市、省梯度培育。
新《规定》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质量和服务水平要求进行了提升。例如,孵化器“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原则上不少于1家”、“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1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众创空间“每年有不少于1个典型孵化案例”、“入驻的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入驻创业团队近一年(不含申报年,下同)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4家,或近一年获得融资的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3家,或近一年获得有效知识产权的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3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