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郭荣辉 郭丽清)通过“人脸识别”的方式,沈某明帮忙接收转移赃款19万余元,自己仅获利530元,却要付出获刑15个月的沉重代价,实在得不偿失。
据永春县人民法院查明,去年10月份,被告人沈某水明知是他人违法犯罪所得的款项,仍将其名下的3张银行卡及其绑定的手机号码卡提供给沈某某(另案处理)使用。去年10月17日,沈某水接到沈某某通知后,被他人带到转账现场,并以“人脸识别”刷脸验证的方式,帮助他人接收赃款转移赃款19万余元。其中,永春人姚某某被骗的4.45万元系转入沈某水的涉案银行卡。
去年11月25日,经公安机关传唤,沈某水到案。其供认自己仅从中获利530元。近日,法院一审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沈某水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