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微商发展迅速。一些微商未经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照片在朋友圈传播宣传,是否构成侵权?被侵权人又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近日,记者从南安法院洪濑法庭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件,一微商因转发使用他人的照片、视频,被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赔偿费5万元。
网上分享照片视频 竟被盗用做广告
黄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平时喜欢将个人照片、日常视频发布在某短视频平台进行分享交流。
今年2月份,她无意中发现微商文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就将她的照片、视频发布至朋友圈,而后又擅自将她的照片、视频添加广告文案用作产品宣传推广。对此,她向文某提出对方擅自发布照片、视频的行为不妥,但文某并不认为自身存在过错。多次交涉无果后,她于今年4月份将文某诉至法院,要求文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5万元。
使用网图没问题? 法官:侵犯肖像权
南安法院洪濑法庭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联系。调解初期,文某认为自己仅仅是从网上找了几张照片,不存在任何问题,不愿意配合调解工作。
考虑到该案责任划分清楚,且被告远在广东,法官多次通过电话与文某沟通,耐心讲解有关法律知识,使文某认识到错误,“不知道使用别人的肖像属于侵权行为,给自己带来了纠纷,我同意调解,我愿意赔偿黄某的损失。”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文某立即删除所有侵权照片、视频,向黄某真诚道歉,表示以后会注意自己的网络行为,并主动支付黄某2000元。黄某至法院撤回起诉。
法官: 提高网络安全意识 谨慎公开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法官介绍,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主要指通过网络形式进行的侵权行为,具体侵犯的权益可能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相关人格权。除了盗用个人信息,一些不法分子还将网络作为犯罪平台,恣意实施网络诈骗、网络诽谤等行为,不仅伤害了受害人的感情,降低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而且严重扰乱了网络环境,更可能使自己遭受牢狱之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侵权发生,被侵权者应告知侵权者,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如果侵权者置之不理,可以采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一定要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如果不想自己的隐私被别人盗用,一定要提高警惕,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要轻信或轻易将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谨慎添加陌生人为好友。在朋友圈等社交媒体发布自己的照片时,尽量对陌生人进行分组,设置不同的权限。
□本报记者 吴志明
通讯员 林瑞婷 孙承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