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福建省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条例(草案)》对我省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职责分工、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等内容作了规定。
福建是革命老区,也是革命文物大省,截至2021年3月,全省共有革命文物1657处(点),有可移动革命文物14.26万件/套,28家革命纪念专题博物馆,资源数量均居于全国前列。但一些地方和单位对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开发和利用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够,亟须制定一部专门针对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草案)》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规定了红色文化遗存调查、认定、名录管理等制度。
为加强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将红色文化遗存分为不可移动和可移动两大类,明确了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责任人及其应当履行的职责,规定了红色文化遗存管理部门应当与保护责任人签订遗存保护协议及协议应当载明的内容。同时明确了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修缮维护的原则,以及实施原址保护、环境清理整治的相关要求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行为;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应当分为修复、预防性保护和数字化保护等规定以及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征集、收购和收藏、保管的相关规定要求。
为传承利用好红色文化遗存,《条例(草案)》明确加强对红色文化遗存内涵和革命历史价值的发掘、研究和宣传展示,规定了合理利用红色文化遗存进行展览展示、宣传教育、旅游开发的相关措施。(来源:福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