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子女跟随一方生活,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以无力支付为由拒绝给付抚养费?近日,记者从南安法院了解到一起拒不支付抚养费案件,因母亲不给付孩子抚养费,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申请了强制执行。承办人通过耐心规劝,促使母亲履行了法律义务。
夫妻离婚 女方拒付抚养费
小林(化名)与小美(化名)相识后,在2009年12月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0年7月份生下儿子小可(化名)。原本恩爱的小两口,却在一次次分歧中走向终点。2018年4月份,两人达成离婚协议:婚生子小可由小林抚养照顾,小美每月支付抚养、生活费500元,直至小可年满18周岁。不过,小美未按约定支付。2021年11月份,小可的法定代理人小林以近年物价上涨、生活各方面条件情势变更,原先确定的抚养费已不能满足抚养小可所需的费用,起诉至南安法院诗山法庭,要求小美按每月800元计算支付自2018年4月起至2021年11月的抚养费33600元。
南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林与小美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合法有效,小美应按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自2018年4月起,小美仅支付抚养费1000元,现小可有权要求小美按约定支付自2018年4月起至诉讼之日止相应的抚养费,但小美已支付的1000元应予扣除。对于小可起诉之后至其年满18周岁止的抚养费,伴随着近年来物价的上涨,现小可起诉请求判令小美适当提高抚养费标准,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小美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小可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16日止的抚养费,按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付,小美已支付的1000元应予扣除,共计抚养费20266元;小美应自2021年11月17日起,每月支付给小可抚养费800元,直至小可年满18周岁为止;驳回小可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后,小美迟迟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今年2月份,小林向南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承办人多次和小美电话沟通,告知其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同时采取了网络查控,成功冻结小美1.5万元银行存款。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承办人又从情理和法理角度劝说小美,规劝其应尽到母亲的责任,给付孩子抚养费。小美最终主动联系承办人给付了剩余抚养费,同时承诺今后将按时给付抚养费,尽到自己作为母亲的责任。随后承办人也依法解除了其银行存款的冻结,案件圆满执结。
一方不履行 可起诉追讨抚养费
法官表示,夫妻离婚后,并不意味着父母与子女断绝关系,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都有平等负担抚养费的经济责任。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给付抚养费的数额一旦确定后,父母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履行义务,不得无故更改变化。若一方不履行该义务,另一方有权起诉至法院,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如果一方逃避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追讨抚养费。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法官指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旨在尽可能减少由于父母的离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生活环境上的影响及未成年子女性格养成、思想变化、学习成长等不利影响。□本报记者 吴志明 通讯员 林瑞婷 吴瑞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