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黄墩良)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老潘租住在泉州市区一处市直管公房多年,其过世后,老潘的儿子阿河(化名)继续住在该公房。后经有关部门同意,该公房无偿划转给了泉州某中学(以下简称A中学),然而该中学要收回该房子时遇到了难题,不得不与阿河对簿公堂。那么,这种没有租赁合同的租赁,法院会如何处理?
这处公房位于鲤城区,离泉州A中学很近。几十年来,老潘家庭困难,长期租住该公房,其育有阿河等多个儿女,均居住于该房屋。一晃几十年过去了,2003年年初,老潘过世后,房子仍由儿子阿河继续租用,并由他按50.6元/月的标准,向泉州开元盛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租金至2019年12月份。
实际上,多年前,该公房经政府部门同意无偿划给泉州开元盛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5月24日,经泉州市政府同意由该公司无偿划转给A中学。A中学于2019年6月27日取得该房屋不动产权利证书。A中学拿到产权证后,曾要求阿河搬离该房屋,遭到其拒绝。阿河还向A中学出示开票日期为2019年7月22日,销售方为泉州开元盛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发票,以证明房屋系其承租。A中学因与阿河协商未果,于去年8月4日,作为原告,将阿河起诉至鲤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阿河立即返还房屋,并搬离;判令阿河房屋占有使用费1000多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阿河向案涉房屋原产权人承租房屋的事实有发票及票据为证,应予确认。因缺乏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据证明存在租赁期限的约定,该租赁关系为不定期租赁。老潘死亡后,其子阿河继续按原租金标准租用案涉房屋,泉州开元盛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因此,在案涉房屋所有权变动前,阿河与泉州开元盛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不定期的事实租赁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在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由泉州开元盛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划转给A中学后,泉州开元盛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该不定期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A中学承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A中学在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后,已要求阿河搬离房屋,视为向他发出了解除不定期租赁的通知,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已解除。合同解除后,阿河继续占用案涉房屋,缺乏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支持A中学的诉讼请求。对此,阿河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A中学提供的《鉴定报告》显示,涉案房屋属于危房。鉴于该房屋已经属于危房,没有使用价值,且阿河继续居住容易对其人身财产造成危险,A中学自愿放弃对阿河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
日前,经泉州中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令阿河搬离房屋、将房屋返还给A中学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