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继反垄断法时隔14年完成首次修订后,市场监管总局27日就5份部门规章和1份行政法规公开征求意见,以适应反垄断监管实践新要求,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适用性问题成为上述6部配套法规修改的重点。比如,提高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营业额标准,引入被收购方市值(估值)以体现其市场潜力;增加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实施“自我优待”行为的相关规定;明确“潜在的竞争者”可能成为横向垄断协议的主体等。
“扼杀式并购”面临巨额罚单
按照现行规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是以交易双方营业额来计算,这就导致以“科技巨头收购初创企业”为代表的部分收并购行为,可能逃脱反垄断的事前监管。
基于此,《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申报标准予以优化。拟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相关申报标准,但有一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且被收购方“市值(或估值)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并且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占其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比例超过三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这一条主要针对科技巨头的‘扼杀式并购’行为。”四川大学法学院创新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袁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加强对主导平台扼杀并购大量初创企业行为的调查,已成为国际反垄断法域监管的趋势,而在将“鼓励创新”写入新版反垄断法之后,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对该类并购行为的监管,也是应有之义。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杜广普还对记者提到,除了平台类巨头的并购行为面临更严格的合规压力外,一些重点行业的央企、国企和龙头企业对中小企业的并购行为也或将被纳入审查范围。
根据新法,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也意味着,如果违法实施的并购被认定有竞争问题,则相关经营者营收越高,被处罚的额度可能会越大。
此外,为进一步将反垄断执法力量更聚焦于大案要案,除上述新增特殊申报情境外,该份征求意见稿拟提高中小规模并购申报的门槛,即参与集中经营者的全球合计营业额、中国境内合计营业额和单方中国境内营业额由现行的100亿元、20亿元和4亿元人民币,分别提高到120亿元、40亿元和8亿元人民币。
平台企业不得实施“自我优待”
平台企业既是在线市场的交易中介,又可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制等优势,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
对此,《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没有正当理由,在与该平台内经营者竞争时,对自身给予优惠待遇。优惠待遇包括两类:其一,对自身商品给予优先展示或者排序;其二,利用平台内经营者的非公开数据,开发自身商品或者辅助自身决策。
市场监管总局在做起草说明时称,该条新增规定是在合理借鉴理论研究成果和域外立法执法实践后,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实施“自我优待”行为的表现形式做出的细化说明。
杜广普介绍称,在“对自身商品给予优先展示或者排序”方面,一个典型的执法案例是2017年欧盟委员会查处的“谷歌比较购物案”。该案中,欧盟委员会认定谷歌滥用了在搜索引擎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在搜索结果中偏袒自家的比较购物服务,损害了竞争,决定对其处以24.2亿欧元的罚款。
在“利用平台内经营者的非公开数据,开发自身商品或者辅助自身决策”方面,国外也有执法实践。比如,欧盟委员会今年对亚马逊展开了正式反垄断调查,认为亚马逊既是零售商,又是其他零售商的产品销售平台,涉嫌收集平台第三方商家的数据来提高自己的销售额。
“无论是新版反垄断法,还是此次相关配套法规的修订,都体现出与国际接轨、回应数字经济发展特征的趋势。随着新版反垄断法和相关配套法规的落地生效,相关市场主体或面临部分商业和经营模式的改变。”杜广普称。(一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