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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布规范流感用药品价格告诫书
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药品

本报讯 (记者陈云青)近期我市处于流感高发期,流感用药品需求量骤增。为此,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规范流感用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旨在维护流感用药品市场价格稳定。

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告诫书》针对全市各医疗服务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零售药店等市场主体发布。要求各相关价格行为主体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依法合规经营,公平有序竞争,主动扛好社会责任,全力保障流感用药供应充足、质量安全、价格稳定,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各相关价格行为主体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药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药品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药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不得实施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药品;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等价格欺诈行为。

不得大量囤积供应紧张的药品

经营者之间不得串通或者以协议、口头约定等形式合谋涨价,操纵药品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生产、进货成本的信息,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信息,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信息,含有“即将全面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的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信息。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药品。不得在销售药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药品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情况下大幅度提高药品价格,或者出现销售药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行为。

各有关价格行为主体应全面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畅通价格维权渠道,及时处置价格投诉举报,加大对流感用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例还将适时公开曝光。市民如发现市场在售的流感用药品有价格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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