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海关总署7月9日晚发布公告,宣布即日起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此前境外生产企业输华冷链食品或其包装被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将被暂停进口申报的措施同时废止。
为科学、精准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巩固疫情防控成果,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海关总署从本月起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海关对进口冷链食品开展新冠病毒核酸监测检测,根据检测结果依法对输出国家(地区)的防范污染措施进行检查、调查,确认出口国家(地区)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状况是否持续符合中国进口要求,对存在问题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暂停进口、撤销注册等措施。对于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指南有关规定,进行分级分类处置。
海关总署同时表示,此前海关总署“2020年第103号”公告废止。据记者了解到,“2020年第103号”公告自2020年9月11日起实施。当时,为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海关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紧急预防性措施。具体措施包括:同一境外生产企业输华冷链食品或其包装第1次和第2次被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海关分别暂停接受该企业产品进口申报1周,期满后自动恢复;同一境外生产企业先后被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3次及以上的,海关暂停接受该企业产品进口申报4周,期满后自动恢复。
这一政策被业界俗称为“熔断”。该措施实施后,海关总署每日例行公布因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而被实施紧急预防性措施的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信息。记者注意到,该披露信息的最后一次更新为2022年6月24日。当日,分别有1艘俄罗斯渔船、1艘挪威渔船、1艘阿根廷渔船和1家阿根廷冷库分别被我国海关暂停接受产品进口申报1周至4周。此后,海关总署未再发布过相关“熔断”信息。(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