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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私愤 3楼扔下10多根钢管
构成高空抛物罪
被处拘役并罚金

本报讯 (记者吴志明 黄墩良 通讯员陈家缘)为了发泄情绪,将10多根钢管从3楼抛掷而下,险些砸到过往行人……近日,安溪法院对这起辖区内首例高空抛物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嫌疑人林某被处以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情

3楼扔下长钢管

2021年11月,安溪县公安局感德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其邻居林某将十余根钢管从3楼天台扔下,险些砸到过往行人,警方随即来到现场展开调查。

经查,林某从高空抛下的钢管每根长6米、重达9公斤,系其另一位邻居吴先生所有。起因是吴先生欲在其房子楼顶搭盖防水隔热彩板,但因该处天台一直为林某家庭使用,林某认为吴先生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因此不同意吴先生搭盖彩板并与其发生了争执。一番争执过后,为阻止对方,林某一气之下便将吴先生用于搭盖彩板的钢管从3楼扔下。最终,林某因高空抛物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判决

构成高空抛物罪

近日,安溪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综合考虑林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认罪表现,遂作出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的处罚,而该案也是自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安溪法院审理的首例高空抛物刑事案件。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高空抛物坠物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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