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金植 通讯员陈惠秋)日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泉州市临时停车场设置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2022年7月18日起实施。规定指出,每年至少1次对临时停车场进行评估,并根据情况增设或撤除临时停车场;把车停在临时停车场内,停车场管理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受损的,需负责理赔。
居民住宅区周边可设置
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道路红线外与建筑物之间的公共空间、空闲厂区、待建土地、边角空地、未投入使用的道路等场所依法设置的短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统一设置、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的原则。
下列城市道路可以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需求量大,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不影响交通、消防等安全的,可以设置全天候停车泊位;人行道与建筑退让红线的公共部分,不影响行人、非机动车正常通行,可以依法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居民住宅区、宾馆、饭店、商场等场所周边停车需求量较大且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区域,在确保道路畅通和行人、非机动车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通实际状况,降低路牙,结合地形依法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在旅游景点、医院、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停车需求量较大的区域,对交通、消防等影响不大的,尽可能设置时段性临时停车泊位。路外停车场(库)周边道路一般不再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但公共停车场(库)本身泊位已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或该区域停车矛盾突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的道路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公交站边缘15米范围内不设置
下列区域内不可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距离城市主干道100米范围内;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周边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范围内的路段;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人行下穿通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5米范围内;公共交通站台(平行)边缘15米范围内;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20米范围内;小区道路出入口不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中线计算起12米)的范围内;设置停车位后道路净宽和净高小于4米,不满足消防通道要求的区域;其他不利于交通组织的区域。
停车场需公示收费标准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临时停车场的设置情况每年至少进行1次评估,并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变化和社会公众意见,适时增设或者撤除临时停车场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据介绍,临时停车场设置应当统一进行场地硬化,按照停车泊位标准施划泊位标线,满足条件的,应设置门禁系统、智能化收费系统,并在显著位置竖立标识牌、公示牌,向社会公示停车泊位的设置地点、收费时段、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模式、监督举报电话及其他规定事项。
管理不善造成车辆受损要负责理赔
临时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损或者车内财物丢失的,临时停车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因管理不善、失职导致的,临时停车场运营管理单位应依法承担理赔责任;停车场管理者自身行为因素导致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停车场运营管理单位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造成停车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临时停车场属于公共设施,除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临时停车场或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将停车泊位据为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临时停车场,不得在临时停车场内从事其他影响临时停车场正常使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