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游怡冰 通讯员孙振汉 潘佳锋)为更好地组织开展“万名干部进万企、一企一策促发展”专项行动,根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近日,专项行动的市总协调室办公室下发《关于企业问题办理流程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企业问题办理流程及有关事项。
根据《通知》,企业问题受理范围方面,市总协调室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解市领导挂钩收集的问题、协调的事项,以及各县(市、区)需要市级层面协调解决的事项。提交的问题由市挂钩配合部门、县(市、区)政府办工作人员填写企业问题受理单,于当日报送市总协调室办公室。
问题办理流程上,市总协调室办公室对收到的企业问题诉求,确定主办、分办、协办部门后,转交相关部门办理。收到企业问题受理单之后,协办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报送主办部门,并抄送市总协调室办公室;主办(分办)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答复企业,同时将办理情况反馈给市总协调室办公室,抄送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效能办、相应挂钩配合部门或相关县(市、区)政府。市总协调室办公室将逾期未反馈的报送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效能办进行督办。挂钩配合部门要做好问题解决情况的回访工作,总协调室办公室将定期对满意度进行抽查核实。
因客观原因无法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提前1个工作日向市总协调室办公室提出“延期申请”并明确办结时限,经市总协调室办公室同意后办理时限可适当延长,同时向提出诉求的企业作出解释说明。部门如果对受理的企业问题有异议,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市总协调室办公室提出调整办理单位意见并说明理由。市总协调室办公室收到意见后,当日沟通确定办理单位,一经确定,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
此外,市挂钩配合部门在收到企业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应及时向市总协调室办公室反映,市总协调室办公室将要求承办部门对办理情况作出说明;对确实需要重新办理的,由市总协调室办公室向承办部门重新交办,承办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再次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