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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区出台文件规范农村危房改造

核心提示 为保障农村村民居住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日前,泉州台商投资区出台文件,规范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管理。记者了解到,这是台商区在全市率先专门针对农村危房改造出台文件。

□本报记者 黄雅珊 通讯员 杨国伟

分一般和特殊两种情况

根据文件,“农村危房”是指2020年3月以来在全区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期间排查为一般安全隐患及以上,或经鉴定为一般安全隐患及以上的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农村房屋。

农村危房改造分一般标准和特殊标准。其中,按一般标准,原则上村民每户人口只有1人的,宅基地面积不超8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160平方米;人口在2人及以上的,宅基地面积不超12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300平方米。建设层数不超3层(每户人口只有1人的不超2层),建设高度不超11米(2层的建筑高度不超7米)。

按特殊标准来看,已形成街道的两侧经营性自建房可按等占地面积、等层数、等高度的标准进行改造,为保持建筑风貌相协调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微调,也可在镇村的统一规划下,提出合适的占地面积、层数和高度报区管委会审批后由镇村统一组织改造。

同样,农村危房改造认定条件也分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两种。一般情况是,原则上须符合《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须符合“一户一宅”,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本户口簿上的,按同一户认定。村民有2处及以上危房的,可改造其中一处,其他危房应拆除;也可进行分户改造,但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分户无效。

另有一种特殊情况。由于历史原因,台商区还存在大量的石结构房屋和已形成街道的两侧年代久远的混合结构经营性自建房,房屋权属人很多非本村村民,为保障房屋安全,对在农村危房改造身份识别中视同具有本村村民资格。经批准回原村庄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视同具本村村民资格。

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危房改造应当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保护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原则上在“五纵五横”两侧50米和5年内即将启动建设的项目范围内不得翻建,应采取修缮加固、提前征收(条件成熟的前提下)或推行证据保全存档后进行拆除等方式消除安全隐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确有居住需求的只能等占地面积、等层数、等高度改造翻建。

据了解,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按村民申请、村级审查和乡镇审批的流程进行。有农村危房改造需求的村民,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一式3份、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房屋安全隐患排查表或危房鉴定报告和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红线图(宗地图)向村委会提出。村委会应当每个月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材料进行审议,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民意见;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委会上报的村民建房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集体研究和审批,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于文物保护建筑和控制性保护建筑范围内的危房改建,镇乡人民政府在规划审批前应将其改建方案书面征得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属于历史建筑的不得擅自改造翻建。

村民在为危房改造建设管理中,应按《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此外,台商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危房改造农村宅基地审批等相关工作;国土部门负责指导国土空间规划的核对工作;规划部门负责指导乡镇村庄规划的核对工作;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危房改造质量安全、村庄建筑风貌管控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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