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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牟利 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
累计进账超9300万元,两人被判刑
(CFP供图)

本报讯 (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王东飘)为了蝇头小利,庄某煌和张某友将11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案发后,卡内进账超过9300万元,其中包括被诈骗的款项。近日,丰泽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

法院查明,2020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庄某煌经过互联网弹窗在网上寻找兼职,其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需要大量银行卡转账的情况下,为获取日租金150元的报酬,将自己名下的4张银行卡、密码及关联手机卡提供给上家使用。此外,他还以日租金100元的报酬,让被告人张某友提供3张银行卡、密码及关联手机卡提供给上家使用。张某友在知道庄某煌将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后,为获取高额利润,仍同意继续提供银行卡。庄某煌将上述7张银行卡、关联手机卡等通过邮寄的方式寄给位于江西九江的上家。

其间,庄某煌通过某APP软件与上家联系,并另行提供了4个银行账户及密码给上家使用。至案发,庄某煌、张某友上述11张银行卡累计进账9321.08万余元(其中张某友上述3张银行卡累计进账6494.48万余元),包含报警人被电信网络诈骗转入的款项174000元、92300元。

案发后,庄某煌、张某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分别退出违法所得13000元、4000元。

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庄某煌、张某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银行账户用于资金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庄某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此案庭审过程中,法庭就犯罪事实、罪名引导公诉人及辩护人进行举证、质证,庄、张二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在充分查明事实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结果、认罪悔罪表现等,依法当庭宣判,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均并处罚金。

法官介绍,卖、租借“两卡”等均属于违法行为,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他人,防止他人用于犯罪;同时,不要贪图小利、轻信他人,将银行账户、密码及手机等提供给他人用于转账。否则,将遭受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惩戒。自身“两卡”及身份信息不应出售,他人“两卡”不应购买,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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