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好时,啥都好说;关系破裂时,往往针锋相对,财产分割寸步不让。这不,王先生和陈女士离婚后,陈女士起诉要求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辆小轿车,但王先生却说,这辆车是其父母和兄长出钱购买赠与他的,不是夫妻共有财产。那么,法院会如何断这起官司呢?
□本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唐超颖 许煌燃
案情
离婚后妻子起诉
要求判定车辆归属
离婚后妻子起诉
要求判定车辆归属
泉港法院介绍,王先生和陈女士原系夫妻,二人婚后贷款购置了一辆小轿车,该轿车登记在陈女士名下,由王先生实际掌管并使用。
2020年10月,王先生与陈女士的婚姻走到了尽头,离婚时,双方在离婚诉讼中未对该车的归属进行处理。
去年7月,陈女士就车辆的分割问题向泉港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她认为该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明显过错,遂要求将该车(现有价值8万元)归王先生所有,由王先生一次性支付6万元作为分割该财产的补偿。但对于前妻的说法,王先生却不认同。他称,该车首付款系其父母及胞兄出资,婚后至双方分居前的每月按揭贷款亦由其父母出资,且其父母及胞兄作为出资人均出具书面声明指定该车归其所有,因此,该车仅是借用陈女士之名登记,并非夫妻共同财产,陈女士无权要求分割。
为此,王先生还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声明书》。这份《声明书》是在王先生和陈女士离婚后,由王先生父母及胞兄出具的,声明他们三人出资购买涉诉车辆,且指定归王先生个人所有。
结果 未明确赠与对象 应认定为对夫妻的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声明书》是在王先生和陈女士离婚后出具的,而该车却是登记在陈女士名下且购置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王先生父母及胞兄未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赠与对象为王先生一方,也无证据体现赠与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该三人对涉诉车辆的出资应认定为对王先生与陈女士夫妻双方的赠与。
法院还认为,从有利于生产生活出发,结合该车由王先生使用的现状,以该车辆归王先生所有为宜。从照顾女方和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出发,综合考虑双方离婚前已分居、离婚后陈女士自行承担每月按揭贷款等实际情况,据此,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该车归王先生所有,由王先生支付陈女士车辆折价补偿款5万元。
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官 赠与双方当事人为原则 赠予特定一方为例外
法官介绍,现代婚姻家庭财产状况愈发复杂,因恶意隐藏、转移财产或对离婚协议反悔等情况,导致离婚后一方请求进一步或重新分割共同财产的纠纷日益频发。
一方提起诉讼,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对未明确赠与对象的当事人的婚后财产所有权归属进行认定处理时,应当遵循“赠与双方当事人为原则,赠予特定一方为例外”。首先,要适用法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再依照例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夫或妻一方所有。
具体到这起案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先生家属出资时并未明确具体赠与对象,而车辆产权登记主体又为陈女士,结合机动车辆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的“准不动产”属性,因此该车依法应认定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鉴于男方对于双方的感情破裂有明显过错,按照顾妇女、子女和无过错方原则对财产进行分割,有效地保障了妇女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