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学校新设岗位、出现岗位空缺或者其他确需竞聘情形的,一般在备案的岗位总量、类别、等级范围内,采用竞聘上岗的方式进行。同一县域内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的,教师可以跨校评聘。
《指导意见》指出,健全教师岗位等级设置。中小学教师岗位等级设置划分为高、中、初级,按照国家现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指导意见》要求,优化岗位结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建立健全岗位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区域、学段、学科、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制定高级教师岗位设置办法,分学段、分类型科学设置教师岗位结构,各类学校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要保持相对平衡。“十四五”期间,正高级教师岗位数量控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岗位总量的千分之五以内。高级教师岗位比例偏高的省(区、市),要严格把握岗位标准和条件,适当优化控制高级岗位的结构比例,避免无序增长;高级教师岗位比例偏低的省(区、市),可结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教师队伍建设要求,适当优化调整中小学岗位结构比例。
《指导意见》提到,实行县域统筹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统筹调配各校岗位数量,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按照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协调县域内同学段学校教师岗位结构并向乡村适当倾斜,努力使乡村学校中高级教师岗位比例不低于当地城镇同学段学校。义务教育学校要逐步实行县域统一的岗位结构比例。直辖市可按区统筹。
《指导意见》明确,规范开展岗位竞聘。各学校要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按岗聘用。学校新设岗位、出现岗位空缺或者其他确需竞聘情形的,一般在备案的岗位总量、类别、等级范围内,采用竞聘上岗的方式进行。同一县域内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的,教师可以跨校评聘。(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