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郭雅莹 通讯员王月清)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根据省医保局印发的《关于调整部分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医二院、市第一医院、石狮市医院、泉港区医院将实施DRG收付费政策。其中,福医二院、市第一医院已于9月19日起正式实施;石狮市医院、泉港区医院将于10月15日起正式实施。
所谓DRG收付费即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iagnosis Related Groups)收付费,是对住院患者按疾病严重程度相似、临床治疗方法相似、资源消耗相似的原则,将类似住院病例组合成一个组,按相应DRG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和报销。收费标准包括了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诊断、治疗、检查、化验、手术、麻醉、床位、护理、药品和医用耗材等,医疗机构按DRG收费标准收费,医保和患者按规定比例付费。
举个例子,泉州某职工医保患者在市三级医院住院主要诊断为“急性阑尾炎”,本次住院做“阑尾切除术”,无其他合并症并发症,达到治疗效果出院。按照该患者的诊断及治疗方案,归入“阑尾切除术,无或有轻微合并症并发症”组,按本组事先确定的10050元收取,其中个人自付30%即3015元,医保基金支付70%即7035元。
实行DRG收付费改革后,病人的病情与治疗方法确定后,看病就医费用将更直观更清晰,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检查,降低看病就医费用,同时如果患者在“打包价”基础上有特殊医疗需求,仍可自主选择部分医用耗材及医疗服务、超出普通病房标准的床位等,这些特殊的医疗服务由医院按原有政策规定收费,这样在满足老百姓正常医疗需求前提下,又兼顾了少数患者的特殊需求。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DRG收付费不设医保起付门槛,不改变原有政策待遇,患者列入DRG收付费管理的费用和相应的医保耗材,全额纳入医保费用累计范围,符合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的医疗费用,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