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此次参与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公告》提出,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 (潇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