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持续保护和改善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推进流域水生态环境跨行政区域协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政府与福州、南平、三明、宁德、龙岩、莆田市人民政府建立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跨行政区域协同保护机制,按照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统筹协调、跨域联动、综合施策的要求,坚持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加强上下游联动、干支流统筹、左右岸合力,采取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实现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功能显著提升,促进流域水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共生发展。
二、市人民政府与福州、南平、三明、宁德、龙岩、莆田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共同协商解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推动流域水生态环境跨行政区域协同保护。
三、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应当与福州、南平、三明、宁德、龙岩、莆田市进行沟通协商,在制度设计、机制建立及其实施等方面加强协调,构建规范、统一、有效的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法治体系。
四、本市在编制涉及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划和管控要求,加强与福州、南平、三明、宁德、龙岩、莆田市沟通协商,做好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规划措施的相互衔接。
五、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福州、南平、三明、宁德、龙岩、莆田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信息共享系统,推进流域水生态环境、资源、自然灾害等数据互通共享。
六、市人民政府与福州、南平、三明、宁德、龙岩、莆田市人民政府建立闽江流域联合河湖长制,联合会商跨行政区域河湖保护问题,定期开展联合巡查工作,共同承担管理保护责任。
七、市人民政府与福州、南平、三明、宁德、龙岩、莆田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联合预防预警和协同处置机制,发生台风、洪水暴发等自然灾害以及水污染事件等突发情况,及时互相通报流域水情,协同采取应急预防和处置措施。
八、市人民政府与福州、南平、三明、宁德、龙岩、莆田市人民政府落实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关于闽江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调动各方参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促进生态保护地区和受益地区的良性互动。
九、市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与福州、南平、三明、宁德、龙岩、莆田市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关于闽江流域生态流量调度的标准和规范,加强生态下泄流量的监督,保障流域生态流量。
十、市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与福州、南平、三明、宁德、龙岩、莆田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闽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水污染物排放监测、水文监测等监测网络体系,加强排污口、污染源等水质监测,进行预警预报会商。
十一、市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与福州、南平、三明、宁德、龙岩、莆田市有关部门,加强闽江流域跨行政区域水污染联防联控,统筹流域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十二、市生态环境、水行政、交通等主管部门与福州、南平、三明、宁德、龙岩、莆田市有关部门,完善闽江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的执法程序、裁量基准和处罚标准。
十三、本市司法机关与福州、南平、三明、宁德、龙岩、莆田市同级司法机关加强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共同预防和惩治破坏流域水生态环境犯罪活动,支持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维护水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十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福州、南平、三明、宁德、龙岩、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监督协作机制,协同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加强对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
十五、本市各国家机关和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宣传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政策举措,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引导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生态意识、环保意识,营造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