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关系千家万户。下课期间,学生因冲撞导致门牙脱落,损失应由谁承担?在鲤城法院审理的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中,学校因未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承担70%的责任。
案情 学生在校摔倒受伤 要求三方赔偿损失
2019年6月的一天的课间,在泉州某学校教室外走廊,四年级的学生小朱与小杨,一前一后从教室冲出。在教室外门廊处,小朱与相反方向——从走廊准备跑进教室的另一学生小林相撞,小林因而倒地,后方的小杨来不及躲闪,脚被已经倒地的小林勾到,摔倒在地并受伤流血。
事发后,其他学生立马向班主任报告,小杨被送至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其伤情为牙根折、唇挫裂伤。两颗门牙的掉落,给小杨造成生活不便,为了儿子的伤情,小杨的家长又先后带他到另两家医院检查、治疗。
就赔偿问题,小杨一方与学校、小朱、小林三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随后,小杨一方作为原告,将上述三方诉至鲤城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牙齿折断后续修复费用、精神抚慰损害金、交通费等费用共计35143元。
被起诉后,学校方面称,学校在日常教学中已通过专题课等方式尽到安全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且事后已采取了积极的救助工作。该事件是由小杨、小朱、小林的共同过错导致,依法应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并无法律责任。
小朱和小林的家长则均表示,此为意外事故,小杨系自身奔跑速度太快才摔倒,且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未尽到安全教育、管理职责,理应由学校承担责任。
判决 学校承担七成责任 三学生也各自有责
为查清该案事实,承办法官前往事发学校,对班级外走廊进行现场勘验。勘验结果显示,走廊的宽度为1.6米,不符合住建部颁发的《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中要求的最低宽度1.8米。同时,在班级门口到教室外走廊还有一道门廊,对学生从教室通往走廊的视角产生一定的影响。而在门廊与走廊的拐角处,未设置“小心碰撞”一类的警示标示,在走廊也未发现有关禁止学生奔跑的标示。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对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该案虽事发于下课时间,但并不能免除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保障责任。从监控视频可知,事发时有不少学生在走廊上嬉戏、跑动,事发区域并未张贴警示标示,亦未有教师或其他学校人员进行巡视、护导,制止学生的危险举动,因此学校在课间管理的疏忽系造成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此外,走廊宽度不足增加了学生发生冲撞的可能性。据此,法院酌定学校应对此承担70%的责任。
就涉事学生的责任划定,事发时,小杨、小朱、小林均为年满10周岁的小学四年级学生,根据其认知水平应当知晓奔跑的危险性及危害后果,但他们三人忽视相应风险,在走廊活动时未能合理控制速度,应对事情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酌定他们三人各承担10%的责任。
因小杨一方未能就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提供相应证据,法院认定其损失费用为20732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学校赔偿小杨经济损失14500余元,小朱一方赔偿2073余元,小林一方赔偿2073余元。
案件判决后,学校提起上诉,泉州中院于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该案已生效。
说法 保障学生在校安全 学校家长责无旁贷
新修订的《民法典》及该案事发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均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中,学校并未针对学生活泼好动、自控能力欠缺等特点,切实进行课间管理及风险防范。学校辩称其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已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但这并不能因此免除对学生的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其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官提醒,学校应通过加强人员配备、场所安全隐患排查等方式不断提升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水平,筑牢校园安全防线;同时,家长也应做好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本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林孟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