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赖昕晟)生产假冒的品牌鞋子,庹某某还没“发家致富”就被查获,不仅一审被判刑,而且还被罚11万元,其公司亦被罚15万元。
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年底至2021年10月期间,庹某某未经授权,在其所经营的鞋服公司内生产假冒“斯凯奇”注册商标的鞋子,并出售给杜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庹某某的鞋服公司内,查获假冒“斯凯奇”的鞋子7663双、鞋盒5550个、商标8000个、鞋面3双。经调查,庹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近40万元,从中非法获利53550元。此前,庹某某曾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鞋服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398385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庹某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亦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亦属情节特别严重,且庹某某曾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又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结合被告单位鞋服公司、被告人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并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情节,法院一审判决鞋服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处以罚金15万元;庹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处以罚金11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对假冒注册商标的相关产品予以没收。
法官介绍,知识产权凝聚着各种辛劳和智慧。一些不法经营者试图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引导消费者将该商品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从而提升自己的商品的市场竞争力。这种“傍名牌”的行为不但损害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欺骗、误导了消费者,而且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官提醒市场经营者,务必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若为了一时利益,做出违法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己也将为此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