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一男子与女友分手后,因索要恋爱期间的借款未果,就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不实视频,侵犯了对方的名誉权。近日,南安法院诗山法庭对这起名誉权案作出了判决,判处该男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男子“要账”未果 发短视频诋毁前女友
2019年10月份,小军(化名)和小敏(化名)确认恋爱关系,可不到一年,双方就因性格不合分手。分手后,小军要求小敏偿还恋爱期间的借款,小敏承诺日后偿还。之后,小军多次索要,小敏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小军起诉至法院,2021年6月份,法院判决小敏偿还小军借款62300元。
判决生效后,小军和小敏在上述债务的履行问题上再次发生纠纷,小军也曾与小敏的姐姐就上述债务的处理进行协调,但未果。小军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联系小敏,没想到被拉黑了。为此,小军将小敏的照片制作成短视频,发布到自己的短视频平台账号上,视频内容中写着“小敏骗男朋友钱财拒不还钱,已被法院拉进黑名单”“她从我这里骗了七万块钱不还……”等文字,对小敏及其家庭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女子起诉侵犯名誉权 前男友被判赔礼道歉
短视频发布后,小敏报警要求小军停止侵权,但小军拒不遵从民警的说服教育停止侵权,小敏一纸诉状将小军告上法庭,要求其以登报公告的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庭上,小军辩称,小敏欠钱不还的事实是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并未歪曲事实,认为自己主观上并无侵权故意,事实上也没有对小敏造成影响,要求法院驳回小敏的诉讼请求。
南安法院诗山法庭经审理认为,小军在自己的某短视频账号中将用户名命名为“小敏骗子一枚”,并发布多条附有小敏照片的视频作品,同时在视频作品中备注“小敏骗男朋友钱财拒不还钱……”“……广大男性小心点”等文字信息,其主观过错明显。从某短视频平台的反映情况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来看,小军发布的短视频确易引发不明真相的视频观看者对小敏的猜测和误解,对其造成负面认识并造成社会评价降低。小军的损害行为与小敏的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小军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南安法院诗山法庭判决被告小军立即删除在某短视频平台账号上发布的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视频作品,并通过该短视频平台发布为期三天的书面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的方式向原告小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偿原告小敏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网络空间不能恣意妄为
构成侵权要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官介绍,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以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个人交往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不得违背善良风俗。本案中,小军在某短视频平台账号发布案涉视频时,粉丝虽然只有35人,但某短视频平台作为具有公共空间属性的网络媒介平台,在该平台中所发布的视频、文字的传播速度之快、影响范围之不特定,往往都会超出作品发布者的预料,造成的影响后果更是难以消除。
法官提醒,网络目前已成为社会信息传播的重要媒介,个人在网络空间同样不能恣意妄为,行为亦应受道德规范和法律制约,利用互联网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恋人之间要注意保护自身隐私,即便感情难以为继,也倡导和平理性分手,不应通过泄露对方隐私等方式进行恐吓、威胁,更不得借此寻求炫耀或者刺激。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向债务人主张债务履行请求权是其正当权利,债权人应当依法行使。在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时,应当及时寻求法院等机关救济,切不可采用违背善良风俗的手段实现债权,更不可采用违法手段向债务人以外的人实现债权。
□本报记者 吴志明 通讯员 林瑞婷 林应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