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双11”购物狂欢节落下帷幕,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将陆续送达。那么,收到货发现买到“三无产品”,该如何维权呢?近日,南安法院洪濑法庭就调解了一起由微信朋友圈购物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本报记者 吴志明 通讯员 林瑞婷 孙承海
案情 网购到“三无产品” 经法院“云调解”获赔
今年4月2日,河北小伙张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南安洪濑黄某发布的保健品广告,便通过微信联系黄某购买了该款保健品,支付货款共计1100元。收到实物后,张某发现该保健品外包装没有生产厂家名称、产地、生产日期及生产许可证标签等产品信息,属于“三无产品”,于是与黄某沟通要求退一赔十。黄某同意退货退款,但是不同意十倍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张某将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其购买货款1100元,并给付十倍赔偿11000元。
接到案卷后,黄某的年龄(不满20周岁)引起承办法官的注意。法官一方面安排通知应诉和送达事项,一方面了解案情。经过阅卷,法官得知黄某刚毕业参加工作,如果直接判决可能会加深双方矛盾,社会效果不够好,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采用“云调解”的方式进行庭前调解。
调解开始时,张某和黄某情绪较为激动,对事情经过及退赔金额争执不下。法官先稳定双方情绪,耐心向黄某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同时向张某说明黄某目前的经济状况,希望张某同意调解处理本案。
最终,张某和黄某同意调解,黄某当即向张某转账支付购物款、赔偿款共计5500元,双方纠纷就此化解。
提醒 理性看待朋友圈广告 购买前注意辨别
法官表示,该案中,从原告提供的产品实物包装来看,涉案产品包装既无生产许可证号,也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故可以认定被告销售的上述产品不属于药品或保健品,仅属食品。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另外,生产、销售有毒食品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利用微信销售产品已经较为普遍,朋友圈中总会看到有人发布产品信息。消费者应理性看待朋友圈的广告,切勿轻信朋友圈宣传,同时要注意核实“微商”的真实姓名并收集相关证据,以便举报或维权。广大消费者通过微商等渠道购物,一定要注意查验对方商品是否合格、采购渠道是否合规合法、卖家是否具有销售资质等,以避免自身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