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黄墩良)朋友赵某某开口借钱,刘某某刷信用卡套现救急,不想赵某某未按约还钱。然而,起诉后,刘某某出借款项给赵某某的行为未被认定为借贷行为,这是为何呢?
今年8月份,刘某某作为原告,将赵某某起诉到石狮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其还款6.2万元。刘某某称,她与赵某某系朋友关系,今年6月份,赵某某以银行卡被冻结为由向她借款6.2万元,口头承诺半个月归还。她于是刷信用卡套现6.2万元借给了赵某某,赵某某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还款期限到后,赵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分文未还。
案件审理时,赵某某未作答辩。法院认为,赵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答辩意见及提交反驳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相应诉讼权利。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起案件中,刘某某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转借给赵某某,因此他们之间的借贷行为应认定无效。赵某某因此取得的款项6.2万元,应当予以还返;同时刘某某与赵某某均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借款资金来源系套取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对该借贷行为的无效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赵某某应当返还刘某某款项6.2万元。
实际生活中,出借款项非常频繁,那么,为何有些借款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呢?北京市炜衡(泉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温惠阳律师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虽然有些借款行为被认定为借贷合同无效,但并不意味着借款人不用返还款项。”温惠阳律师说,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