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泉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进行了审查,认为其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