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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刑罚”也要“普法”
□叶金福

近日,广西宾阳县法院宣判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男子卢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雇人砍伐自家种植的11.7亩的林木,蓄积量为75.4立方米,导致生态环境受到了破坏,造成涉案林木资源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为1.3万余元。最终,卢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1.3万余元,支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6000元并公开道歉。(《新京报》)

“砍伐自家树木”竟然是一种违法犯罪,不但要“处罚金”,而且还要“被判刑”,这对于不少人来说,真的很难以理解。很多人也是看了这则新闻报道之后,才知道“砍伐自家树木”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其实,我国《森林法》早就明确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属于滥伐林木罪。《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也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是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如果没有办理相关采伐许可的情况下,滥伐林木超过一定量,就属于犯罪行为。因而,“砍伐自家树木获刑两年半”也是罚当其罪。

不过,要“刑罚”也要“普法”。法律部门应把“砍伐自家树木获刑两年半”这一典型案例,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向广大村民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让广大村民从这一起典型案例中开始学法、知法、懂法,继而学会守法、遵法,才能让类似“砍伐自家树木获刑两年半”的案件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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