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菲(化名)想通过代孕的方式拥有一个男宝宝,不料发生婚变,不得不终止了代孕,并因此引发了一场官司——起诉要求阿洁(化名)退还23.5万元代孕费用。
昨日,记者了解到,丰泽区人民法院认定,委托事务违背公序良俗,委托合同无效,阿洁应退还部分费用。
案情
终止代孕服务
女主起诉要求退费
2018年,阿菲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阿洁。这次认识,也引发了三年后的一场官司。
阿菲称,阿洁告诉她,其有资源可以做供卵、三代试管婴儿(男孩)、代孕。为此,阿菲先后向对方支付了23.5万元。
由于发生婚变,阿菲终止了代孕。在起诉中,阿菲认为供卵、代孕等违背公序良俗,属无效行为,且最终已实际终止代孕,对于自己所付款项,阿洁应予以返还。
阿菲称,阿洁并无证据可以证明其将案涉款项转交给香港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且A公司也不具备相关的医疗资质,更不具备捐卵、取卵、取精、试管婴儿、移植、代孕等资质。
那么,A公司跟这起案件有什么关系?原来,经阿洁介绍,阿菲与A公司建立了联系,并由A公司工作人员阿坤(化名)安排代孕相关事项。于是,在起诉中,A公司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被告
只是介绍认识 代转交相关款项
对于阿菲的起诉,阿洁另有说法。
阿洁说,2018年9月左右,阿菲欲寻找医疗机构进行冷冻卵子、代孕,并向她问询是否有认识相关的机构。阿洁便将A公司介绍给了阿菲。过后,阿洁还曾陪同阿菲到A公司咨询了解。在此过程中,阿菲与A公司协商后签订合同,并委托阿洁将相关费用23.5万元转交给A公司。阿洁说,自己在收取款项后,已在第一时间将该笔款项悉数交给A公司,并有该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为证,之后便没有再过问此事,也不知道后续情况。
阿洁进一步说,自己仅仅是接受阿菲的委托,代为转交相关款项,真正为其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是A公司。
阿洁还称,任何代孕行为在我国都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行为,自己由始至终并未从事该违法事宜,从未掌握相关医疗技术,也不具备相关医疗资质,更没有为阿菲提供过任何服务,因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判决
违背公序良俗 委托合同无效
经法院查明,阿菲经朋友介绍认识阿洁后,两人在微信聊天中多次谈及代孕等相关事宜。
2018年11月21日,阿洁带阿菲夫妇面见从事医疗服务的阿坤。2020年1月下旬,阿菲通过微信向阿坤发送信息称,她与丈夫因感情生变,试管的事情要停止。
相关证据显示,阿洁向阿坤合计支付17.5万元。庭审过程中,阿菲自认其因案涉代孕事项向阿坤另支付了5万元。
另查明,A公司于2017年在香港注册登记,业务范围包括销售医疗产品及医疗服务。该公司称,阿菲夫妇于2018年11月与A公司达成咨询服务协议,对其二人在香港地区及境外相关医疗需求进行咨询服务,包括信息咨询、协助处理与相关机构的事项等,其间,阿菲夫妇与A公司形成按照工作进度付费的口头协议,并长期以微信与A公司保持联系、沟通咨询事宜。后因阿菲婚变,其夫妻二人均拒绝支付后期咨询服务费,并拖欠A公司代为缴纳的胚胎冷藏费用。
法院认为,阿菲向阿洁提出其有做三代试管婴儿(保证男孩)、代孕等医疗服务方面的需求,阿洁为其寻找从事该医疗服务的中介,并就阿菲的需求事项向她报告处理情况,收取相应费用,双方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阿洁已最终为阿菲寻找到所需医疗服务的中介机构A公司,并将A公司的工作人员阿坤介绍与阿菲认识,阿菲直接与阿坤沟通医疗服务履行情况,包括取精、胚胎冷藏、终止代孕事务、支付相应费用等。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代孕行为违背了我国公序良俗,我国对此明令禁止,任何机构或个人不能从提供代孕服务中获得商业利益。阿洁为阿菲寻找代孕的医疗服务机构,并收取阿菲支付的合同款项,阿洁的行为与上述禁止性规定相悖,因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对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阿洁应当向阿菲返还,阿洁受托处理的事务系我国所禁止的行为,阿洁对案涉合同无效存在过错,阿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代孕违背我国公序良俗,仍向阿洁交办代孕事务,其对合同无效亦存在过错,如今阿洁已按阿菲的指示履行了委托事务,对阿洁应返还的款项金额应按过错责任比例予以确定。阿洁将收取阿菲的23.5万元中的17.5万元交付给了A公司,根据案件证据并结合日常经验法则可以推定,阿洁未转交的6万元实为其收取的委托报酬,根据阿洁及阿菲的过错程度,阿洁应向阿菲返还实际收取款项的50%,即3万元。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阿洁应返还阿菲3万元。判决后,双方未上诉,该案已产生法律效力。
□本报记者 黄墩良 陈淑华
通讯员 林娟美
代孕在我国违法
什么是代孕?医学上,代孕一般分为四种:一为精子、卵子均来自夫妻双方,借用代孕妈妈的子宫,也称作“完全代孕”;二是精子来自丈夫,卵子由代孕者提供,经体外受精(试管婴儿)后,由代孕者怀孕生育;三是精子来自需求方,卵子由代孕妈妈提供,经人工受精后,由代孕者怀孕生育;四为卵子由妻子提供,经异质人工受精后通过胚胎移植由代孕者生育。
“代孕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宗伟律师介绍,2001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刘宗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代孕行为将生育演变成一种商业生意,严重违背了我国公序良俗原则,目前司法判例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例也以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认定代孕协议无效。
若医疗机构实施了代孕,该如何处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墩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