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 为保障新冠患者不因住院费用问题影响治疗,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四部门日前印发《关于实施 “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住院的新冠患者延续“乙类甲管”时的政策,全额保障新冠患者的住院费用。
通知明确,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3月31日。
此外,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治疗有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具体规定由地方医保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研究确定,先行执行至3月31日。
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门急诊治疗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报销政策,对纳入医保范围的看病和药品费用,应报尽报。
通知明确,决定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现行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有治疗发热、咳嗽等新冠症状的药品660种,在此基础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包含的新冠治疗药品也实行医保临时支付政策。
另悉,1月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案(第十版)》。新版防控方案倡导疫苗接种和个人防护,调整了传染源管理方式和检测策略,优化了重点环节防控,并明确在疫情流行期间采取紧急防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