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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后拒过户 索要补偿4万元
法院:合同合法有效,必须履行

10多年前签订的一纸合同,还是无法让刘先生安心——虽然拆迁安置房早交给他使用,但卖方拒绝将房子权属过户到他名下,并索要几万元补偿。对方公然违约,刘先生决定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

购买“安置房”

出售方拒过户

2007年10月1日,刘先生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蔡某谦夫妇、蔡某平夫妇达成了一份《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该合同清楚地写道,甲方在泉州市某安置小区中拥有待选安置房屋面积158余平方米,可选择两套安置房,现甲方将该安置房出售给乙方。双方约定房产交易价格为49万元。

合同还约定:“若该房屋产权证办出之前该房产不能直接更名到乙方名下,甲方应在该房屋交付前将房屋中的户口迁出,并且应在交房当日(即政府或拆迁人将该房屋交于甲方使用的当日)将拆迁安置房屋相关的所有手续及其他一切和该出售房有关的文件及票据交付乙方;甲方于房屋交付使用时将交易的房产及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并办理全权委托。”合同还对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手续办理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刘先生依约支付了款项。

2011年12月30日,刘先生选择了丰泽区某花苑一处套房(以下简称A房屋),面积约120平方米。另外安置面积54余平方米协调给他人用于购买另外一套房子。刘先生选房后,房屋由拆迁人直接交付他掌管,他也装修后用于自住、出租。

2020年5月19日,A房屋权属证书办理至蔡某平名下。但令刘先生没想到的是,经他多次催促,蔡某平等四人拒绝配合他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022年,刘先生作为原告,将蔡某平等四人起诉到丰泽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他们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配合刘先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义务,并协助将A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到刘先生名下。

被告

买方再补偿4万元

就配合办理过户

那么,蔡某平一方为何不愿意配合将房子过户到刘先生名下呢?

蔡某平辩称,2019年A房屋就可以过户了,但是刘先生为了省税收没有进行过户,直到2021年才要求办证。但是根据当年的实际状态,其村里类似的房屋交易,买家都有补贴几万元不等的金额给卖家,所以他认为刘先生也应该按村里的惯例适当补偿他,补偿的金额为每套房2万元,一共4万元。如果刘先生愿意补偿他,他愿意配合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蔡某谦、万某芳、魏某珠等人未作答辩。据悉,蔡某谦与蔡某平系兄弟关系。

法院

合同合法有效

不应要求另外补偿

近日,法院一审审结此案。

法院认为,刘先生与蔡某平四人签订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均应按上述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及履行义务。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刘先生作为购房人应依约履行支付购房款的义务,蔡某平四人作为出售方应依约交付房屋及履行配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等出卖人的义务。如今,刘先生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同时房屋已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具备办理房产权属变更登记的条件,因此,刘先生要求蔡某平四人协助办理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主张,于法有据,可予以支持。蔡某平要求刘先生应向其进行补偿,但该主张明显与双方之间的合同的约定相悖,亦于法无据。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蔡某平四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刘先生办理A房屋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将该房产权属变更登记至刘先生名下。□本报记者 黄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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