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泽一小区一幢楼拟加装电梯,13户居民中有1户不同意,丰泽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局)因此作出了暂缓审批的函件。无奈之下,其中11户居民将该局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撤销该函件。□本报记者 黄墩良
案情 加装电梯1户反对 部门暂缓审批被起诉
原告是阿智(化名)等11户居民,他们住在丰泽区一老旧小区,住宅没有电梯。
阿智他们所居住的楼栋共有13户居民,其中多户家中都有高龄老人,上下楼梯极其不便。2021年年底,经过多次协商,除了阿成(化名)之外的12户居民均同意加装电梯。于是,同意的住户向丰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提出加装电梯申请,丰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了现场勘探、公示、备案,自然资源局进行了审查、公示。
在审批过程中,因阿成提出反对意见,自然资源局没有许可阿智等人的申请。后阿智等人以及小区业委会多次找阿成协商均无果。阿智等人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他们的申请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自然资源局不予许可加装电梯的行为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于是,阿智等11人作为原告,将自然资源局起诉到鲤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行为合法;撤销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泉丰资函〔2022〕42号函件,判令该局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即同意原告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并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据悉,阿成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被告 暂缓审批符合相关规定 业主要协商一致
自然资源局为何会暂缓审批增设电梯呢?
庭审时,该局称,2022年5月13日,该局受理案涉楼幢增设电梯项目审批事宜。在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进行公示期间,收到案涉楼幢业主阿成的书面反对意见。根据有关规定,该局于2022年6月6日作出《关于暂缓审批×××增设电梯项目的函》,决定暂缓案涉电梯增设项目的审批,待相关业主通过自主协商、调解,或通过所在地街道、社区介入协调,以及司法裁定等途径处理纠纷后再行报批。
该局还称,因案涉楼幢业主反对增设电梯,该局依据《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出暂缓审批的函件,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据悉,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印发的泉建规〔2022〕1号《意见》规定,公示期间,见证单位接到异议意见,应记录异议意见内容、反映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并及时转告建设方。建设方应主动与提出异议的业主协商沟通解决。若双方自行协商后仍存在异议的,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帮助调解处理。经自行协商或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设方可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裁决认定。经自行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或民事法律途径裁决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申报程序。自然资源局认为,在该案中,阿成提出书面反对意见。根据上述规定,阿智等人在未能与异议业主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先由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帮助调解处理。经自行协商或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裁决认定。在未得到明确调解结论或民事裁判结果前,该局作出暂缓审批的函件,符合《意见》的规定,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那么,阿成为何反对加装电梯呢?其向法庭称,增设电梯影响他所在楼层楼梯通道的采光、通风、日照、房屋价值等,而且以原告所制订方案增设电梯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法院 暂缓审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应予以纠正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法庭调查及被告的答辩意见可知,自然资源局作出案涉暂缓审批的函件,实质上是要求原告等业主提供全体业主同意或者协商一致的相关材料。自然资源局依据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相悖,与上位法相悖,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法院认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完善住宅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特别是方便老人出行的利民之举,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客观需要。在法律未规定增设电梯需要全体业主一致同意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应将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作为增设电梯的许可条件。但增设电梯亦应合法合理,平衡各方利益,维护所有业主的合法权益。阿成以增设电梯将影响其房屋通风、采光、房屋价值等为由,对增设电梯项目提出反对意见。对此,原告等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可进一步与阿成协商,自然资源局作为主管部门亦应尽可能组织相关部门协调化解相关矛盾。如若协商调解不成,自然资源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处理结果。
日前,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撤销丰泽区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6月6日作出的《关于暂缓审批×××增设电梯项目的函》;责令丰泽区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案涉增设电梯工程规划许可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相关链接
新版《指导意见》破解加装电梯难题
据悉,为了破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一票否决”的问题,泉州市住建、资源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公积金中心等五部门对泉州市2013年印发、2015年修订的《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再次进行修订,进一步推动增设电梯审批规范化、标准化。
新版《指导意见》于2022年3月20日起实施。该《指导意见》明确,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按梯号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项目应通知同梯号全体业主进行表决,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增设电梯表决书。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业主人数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这意味着加装电梯必须获得“双2/3业主表决、双3/4业主同意”。以一楼栋共有12户业主为例,大小户型的面积不同,如果该楼栋要加装电梯,就必须有面积、户数都超过2/3的业主(即8户及以上)来参加表决,而且来参加表决的人中必须有面积、户数都超过3/4的业主(即6户及以上)同意,才可以申请加装电梯。
(墩良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