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吴志明 通讯员吴序开 林瑞婷)自己花钱买的林木能不能随便砍?答案是否定的。昨日,南安法院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件,美林街道的黄某请人砍了自己买下的林木,因犯滥伐林木罪,被依法判处刑罚,同时还要承担因滥伐林木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3万多元。
2018年下半年间,南安美林街道的黄某向陈某购买南安市金淘镇晨光村“厝仔内”山场的巨尾桉,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工砍伐并部分出售给黄某阳,部分通过黄某阳联系出售给黄某金、黄某敏二人。经司法所鉴定:涉案地块林地类别为生态公益林地,被砍伐林地面积4.2亩,被砍伐林木为巨尾桉,共403株,立木蓄积量26.423立方米,出材量21.6669立方米,经济损失价值9966.8元。
后来,黄某主动到南安市公安局梅山森林派出所投案。
南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黄某滥伐林木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司法鉴定费。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1.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承担因滥伐林木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35679元、司法鉴定费9400元。
那么,什么是滥伐林木罪?经办法官介绍,滥伐林木罪是指行为人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或者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