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版:都市·民生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23年3月15日 星期  
返回泉州网
数字报首页
搜索: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4 缩小6 默认2       
隐瞒泡水二手车 卖方退赔百万元
法院:行为构成欺诈应“退一赔三”
(CFP供图)

编者按 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为“提振消费信心”。信心离不开信任,要让消费者放心、畅快消费,就需要营造一个安全文明的消费环境。这其中,诚信是基础。

“言必信,行必果”,自古以来,讲诚信、守信用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社会诚信,人人都是受益者,也是建设者。近年来,我市相关部门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推动企业依法经营,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同时,多措并举宣传引导,提高消费者勇于维权、善于维权的意识,持续优化市场环境,助力经济发展。

20多万元买来的二手奔驰车问题不断,小樱(化名)送去维修,才发现这是泡水车,于是将卖方起诉到鲤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其退一赔三。昨日记者从该院了解到,法院最终认定卖方的行为构成欺诈,除了退还购车款外,还得支付购车款三倍的赔偿款,合计100余万元。

二手奔驰频出故障

一查竟是泡水车

2020年11月2日,小樱与冯某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一份,约定购置一辆二手奔驰车,该车登记在李某某的名下,转让价格为20多万元。协议明确约定,“此车无事故、无泡水、无火烧。”同年11月26日,该车办理到小樱名下。

小樱使用该车后,发现故障不断,严重影响正常出行。2021年8月,她将车子送至4S店维修,工作人员告知,该车有泡水车辆的嫌疑。这下可把小樱急坏了,她查询车子保险理赔史,这才发现其存在水淹记录,保险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为该车理赔过一大笔钱。

在小樱看来,卖方故意隐瞒车子为泡水车的事实,以精品车销售价格转让给她,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导致她作出错误选择。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她将冯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及刘某某起诉到鲤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购车协议,并要求卖方退还购车款、赔偿三倍购车款以及其他损失等合计100多万元。

四被告各执一词

相互推卸责任

法庭审理此案时,四被告竟然演了一出“罗生门”,相互推卸责任。

冯某某辩称,他并非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也非销售方,其仅是撮合黄某某和小樱达成车辆买卖的居间中介方。车辆实际所有权人是黄某某,车辆也是由黄某某直接交付给小樱的。在该车子出售时,他根本就不知晓该车为泡水车辆。事后,他也只是拿到了黄某某给的800元介绍费。

李某某提供书面答辩称,他与小樱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车辆虽然登记在他名下,但实际所有权人不是他,仅仅是应他人要求将车辆暂时登记在自己名下。此外,他与小樱未签订任何协议,也未收到任何购车款。

黄某某辩称,他与小樱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车辆转让协议卖方系冯某某。其未与其他被告共同销售车辆给小樱,亦未对涉案车辆的车况作任何承诺,不存在欺诈。此外,黄某某还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的规定针对的对象是经营者,他并非经营者,不适用该条款规定。

刘某某辩称,该车的买卖全程其都没有参与,银行流水体现小樱向其支付了10万元,其确有收到。其只是提供车辆买卖的资金。当时黄某某在收购该奔驰车的时候,其有问过车辆的情况,黄某某告知车子座椅底下涉水。后来该车爆出问题,说是涉水车,其认为黄某某存在欺骗所以后续就没有再合作了。

卖方构成欺诈

法院判“退一赔三”

经法院审理查明,案涉车辆为梅赛德斯-奔驰牌白色汽车,注册登记日期为2019年。2020年8月,该车因停放被淹至后门位置,经保险公司确认定损金额为28万余元、残值为16万余元,为全损车辆。2020年11月,该车转移登记至李某某名下。此后,该车转移登记至小樱名下。

法院进一步查明,根据刘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冯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的陈述,可以证明刘某某、黄某某共同合作二手车买卖,案涉车辆由黄某某收购,收购款由“金主”出90%并约定“金主”按50%承担盈亏。庭审中刘某某称所谓的“金主”就是他本人。综合各种证据,可以认定刘某某、黄某某为该车的实际出卖人,该车收购后登记在李某某名下,冯某某在此次二手车交易中起到的是媒介作用,向二手车销售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促成合同成立,并收取委托人支付的报酬,其应认定为居间中介人,而非实际出卖人。

法院认为,汽车属于大宗商品,专业性强,普通消费者对相关专业领域的了解有限,处于交易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需要予以特别保护。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作为经营者,刘某某、黄某某应当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消费心理与消费选择出发,针对案涉车辆存在“涉水座椅下”情况,在销售案涉车辆前告知消费者小樱。刘黄二人隐瞒案涉车辆真实情况,致使小樱基于不真实、不全面的信息作出错误判断并且作出购买该车的决定,且实际上该车因泡水达到全损。据此,刘黄二人在该车买卖中存在欺诈行为,具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据此,法院认为,小樱诉请黄某某、刘某某赔偿购车款三倍的增加赔偿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小樱与黄某某、刘某某之间的二手车买卖合同;黄某某和刘某某退还小樱购车款20多万元;黄某某和刘某某支付小樱购车款三倍的赔偿款76.5万元。小樱向黄某某和刘某某返还涉案车辆,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黄某某等人不服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终审,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黄细芬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3 缩小5 默认1       
   01版:要闻版
   02版:要 闻
   03版:要 闻
   04版:时政·要闻
   05版:评论·民声
   06版:都市·民生
   07版:台商投资区 要闻
   08版:台商投资区 综合·民生
   09版:台商投资区·经济·资讯
   10版:台商投资区·文体·副刊
   11版:热线新闻
   12版:经济·资讯
   13版:经济·财富
   14版:地方新闻
   15版:教 育
   16版:综合新闻
   17版:特别报道
   18版:特别报道
   20版:特别报道
   22版:特别报道
   24版:特别报道
慎选“网络旅游”
新增两名知名专家
赋能福医二院高质量发展
隐瞒泡水二手车 卖方退赔百万元
泉州医高专南安校区20栋楼8月底封顶
“检察蓝”忠诚守护“生态绿”
开展志愿服务 提振消费信心
九旬老人走失
民警及时找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