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杨泳红 通讯员王俊峰)多彩多样的文体活动在丰富群众生活的同时,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危险。如果参与文体活动受了伤,责任应该怎么认定?近日,惠安县螺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城关派出所成功调解了一起学生在打篮球过程中因肢体碰撞摔倒受伤的矛盾纠纷。
陈某与张某系小学五年级同班同学,两人同住一小区,亲密无间。今年3月上旬,两人邀约一起在小区的篮球场打篮球。活动中,两人发生肢体碰撞,导致陈某摔倒,脸部受伤,眼镜损坏。事件发生后,两人渐渐生疏,双方家庭也因此产生纠纷。
“我儿子是被他撞伤的,他肯定要负责。”陈某的监护人多次找到张某的监护人协商赔偿事宜,对方以“打篮球是一项高风险的体育运动,应自担风险”为由拒绝。后来,陈某的监护人选择报警,民警调取视频监控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监控显示,张某在上篮时,胳膊与陈某的肩膀相撞,导致陈某摔倒受伤。于是,民警邀约双方监护人当面协商调解,但双方坚持己见,认为责任在于对方,第一次调解不欢而散。
为帮助双方妥善处理此事,民警邀请螺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调解员了解事件的前因后果后,召集双方监护人进行第二次调解。调解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陈某和张某邀约打球,应当了解其可能产生的风险,对可能造成的伤害有所认识。在本案中,张某并非故意,也不存在重大过失,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陈某的脸部受伤及眼镜损坏毕竟是张某碰撞造成的,张某应进行适当补偿。
通过调解员的释法明理后,双方监护人均表示认同。民警进一步做双方监护人工作,希望双方监护人考虑到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在以后的生活中还要相互帮助与扶持。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张某监护人一次性补偿陈某物损、医疗费及其他损失等费用5000元。此次纠纷也得以顺利化解。
对此次案例,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传江认为,这样的处理方式是合理合法的。同时他也提醒道,市民自愿参加文体活动受伤,若参加者均无过错,则按照公平原则由伤者和直接触碰方或活动参与者分担损失;若受伤是由其他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致害方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双方若因此出现争议的,建议先通过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调解,调解不成可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