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人民法院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明确提到: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贷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业内看来,这份批复的内容意义重大,对不幸买到烂尾楼的购房者来说,终于有了“免死金牌”。(4月22日第一财经)
近年来,由于房地产市场的深度调整,延期交付成为让众多购房者头疼的“顽疾”,也成为影响经济运行中一个重大风险因素。遇到烂尾楼或开发商负债累累时,银行要行使抵押权,施工单位要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都有明文规定,但业主的优先权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只是散见在一些最高院的观点和执行的相关规定中。
老百姓辛苦存钱交了购房款,到期却住不进新房,烂尾楼业主求助政府,政府又不能干扰企业经营;不得已停贷,又容易引发违约等次生矛盾。不管如何,对购房人而言都有失公平。风险楼盘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众多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也打击了部分购房者的置业信心。
解决烂尾楼的问题,必须以业主为中心。此次最高法明确优先保护购房者权益,在与烂尾楼相关的债权排序上,购房人的请求权排在首位,无疑用法治支撑起“保交楼”的信心,也倒逼银行和房地产商依法办事,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老百姓对楼市的信心,有利于楼市复苏。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法的批复,房屋交付请求权的行使,必须是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而不是为了投资。这也再次提醒,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投资炒房者遭遇烂尾楼,则没有优先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