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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子里养羊引纠纷
“惠女”调解促和谐
提醒:家畜饲养需文明,影响他人或违法

本报讯 (记者杨泳红 通讯员郑巧芬)日常生活中正常饲养家畜本是常事,但若因饲养过程中给他人带来不良影响则可能涉嫌违法。近期,惠安县净峰镇“惠女”调解室就调解了一起因饲养家畜引起的纠纷。

4月中旬,家住镇区的黄女士找到净峰镇“惠女”调解室的“惠女”调解员诉起苦衷。黄女士反映,邻居王先生在自家院子里养了近20头羊,天气转热后,羊粪容易发出难闻的气味,不仅污染了环境,还影响到她的生活。她曾与王先生交涉过此事,但未能解决。

“惠女”调解室受理此案后,觉得矛盾有升级激化的可能,调解刻不容缓。几名“惠女”调解员当天下午就到现场进行调解处理。经过实地走访后,她们了解到,王先生和黄女士是前后院的邻居,几年前王先生在院子里养了几头羊,后来越养越多,如今已有近20头。一到夏天,羊骚味和羊粪便十分刺鼻,苍蝇蚊子到处飞舞,对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在调解现场,纠纷双方各执一词,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后来,“惠女”调解员又走访附近村民。在调查了基本事实后,她们再次到王先生家里,做王先生及其家人的工作。她们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内容,指出王先生的行为已违反了以上法律的相关规定。接着,让王先生的亲戚从中进行说服,让其设身处地换位思考,考虑邻居感受。最后,经过10多天的努力,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王先生将羊迁至山上饲养,并在调解协议签订后将附近的污水等垃圾清理干净。目前王先生已履行了协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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