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虎毒不食子”,父母对子女有保护的本能。可蔡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孩子作为“商品”卖给他人。对于这样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何维护其权益的法律途径呢?日前,丰泽法院审结辖区内首起由民政部门申请、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判决撤销蔡某的监护人资格。
□本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黄达婧
案情
父亲卖掉儿子
民政局提起诉讼
蔡某(男)与王某(女)于2016年间生育一男婴小海(化名)。后来,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蔡某将该男婴卖给他人抚养。
案发后,小海被公安机关解救并由其母亲王某照料。2021年8月30日,蔡某犯拐卖儿童罪被丰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该判决已经生效。
去年9月5日,丰泽区人民检察院向丰泽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因小海的母亲王某及有关个人、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被申请人蔡某为小海的监护人的资格,因此建议丰泽区民政局提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诉讼。为此,丰泽区民政局提起该案诉讼。
去年12月5日,丰泽检察院向丰泽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王某在接受法院调查时称,小海现由其抚养,其作为小海的法定监护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审理 侵犯孩子合法权益 恶父不配当监护人
法院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义务。当父或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蔡某出卖亲生子,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小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蔡某的监护权依法应予撤销。丰泽区民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请求撤销蔡某为小海的监护人的资格,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小海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小海享有监护权,蔡某的监护权被撤销后,不需要另行指定监护人。
日前,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蔡某为小海的监护人的资格。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说法 未成年权益被侵犯 多部门可伸出援手
父母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与未成年子女的关系最为密切,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因此,父母无条件成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作为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包括:(1)人身监护职责;(2)财产监护职责。父母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我国法律既赋予了对父母担任监护人的信任,同时为及时制止监护人的侵害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也设置了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该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该案中,蔡某为非法获利而出卖亲生子,该行为在刑法上构成拐卖儿童罪,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同时,蔡某的行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小海的合法权益,属于《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在小海的母亲及有关个人、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蔡某监护人资格的情况下,法院最终根据民政部门的申请,依法撤销蔡某为小海监护人的资格。该判决彰显了对未成年人进行有力保护的司法态度和温度。
另外,基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仍应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义务人不得因监护人资格被撤销而逃避抚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