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未还却有钱给他人投保7份保险?保险单现金价值高达20万元。近日,南安法院通过“赎买”保险单的方式成功执行到案款20万余元,获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被保险人、保险单受益人的一致认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报记者 吴志明 通讯员 李晓琳 林瑞婷
案情 欠工程款不付 法院强制执行
2004年5月,庄某承揽林某的外墙石材安装工程,双方于2015年2月对工程款项进行结算,林某结欠庄某工程余款100余万元。之后,林某仅支付20万元,尚欠80余万元未付。2021年3月,庄某起诉至南安法院。法院判决林某应支付庄某工程款80余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林某共计投保了7份保险,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高达20万余元,但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多非林某本人。
考虑到强制执行保险单将给被执行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造成一定损失,在冻结保险单的同时,执行法官和保险公司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林某,并向被保险人、受益人发出保险权益“赎买”告知书,询问其是否愿意承受投保人的合同地位、维系保险合同的效力,并向法院交付相当于退保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财产替代履行,若拒绝交付财产替代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保险单的财产性权益。
随后,被保险人郑某来到法院,提出林某已缴纳的保费有30余万元,若强制执行会给被执行人及被保险人、受益人造成较大损失,故其请求暂缓执行保险单,提出另一“赎买”方案。
执行法官将其请求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在双方沟通和执行法官的协调下,最终达成“赎买”保险单的方案,并借此契机,促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其他财产的处置达成一致方案。近日,被保险人依约将款项支付完毕,法院依法解除对保险单的冻结,不再执行保险单的财产性权益。
提醒 购买保险产品规避执行 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案涉保险除具有财产价值外,更为重要的是具备保障属性,特别是对于部分人身型保险及部分情况特殊的被执行人。本案中林某经法院多次督促仍不履行,法官依法冻结了其名下的保险单,及时保障了申请人的权益。后面对被保险人郑某请求暂缓执行保险单,法官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征得申请人同意且被保险人依约将相当于退保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财产支付完毕,法院依法解除对保险单的冻结,不再执行保险单的财产性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官强调,“赎买”指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投保的保险单,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时,通知被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意向人民法院交付相当于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的财产替代履行的,人民法院不得再执行保单的财产性权益。需要提醒的是,购买保险产品并不能成为恶意规避执行的手段,相反的是却有可能因为有能力购买巨额保险,却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而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