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法办案领域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依法免罚轻罚是今年以来我市优化营商环境重要举措。近期,我市依法行政、规范裁量、担当作为,积极推动免罚清单和裁量规则落实落细,同时对一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有的放矢做到包容审慎监管。
□本报记者 陈云青
通讯员 杜国珍 苏晓晖
可提供进货凭证合格证明
一经营主体被免于行政处罚
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根据相关检验报告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永春香醋经抽样检验,不挥发酸项目不符合标签标示的执行标准为GB/T18187-200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但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涉案不合格永春香醋的供货商资质材料、进货凭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退货清单。经综合考量,于2023年5月9日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与食品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与食品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了经营与食品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中,涉案食醋的执行标准(GB/T18187-2000)为推荐性标准,且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不合格项目无法通过肉眼识别,需经过实验室检测方可辨别,故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与标签内容不符,并无主观过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
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一购物广场被免于行政处罚
永春县市场监管局通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某购物广场经营的老姜、沃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实现有效追溯,且及时主动开展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符合《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版)》的适用条件。经综合考量,于2023年3月28日作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主动下架产品并删除链接
对涉事陶瓷公司不予立案
2023年3月25日,德化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发现德化县某陶瓷工艺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开办的“某茶具官方旗舰店”销售的玻璃杯未在其包装上标注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警示标志等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属于销售“三无”产品的违法行为。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将产品下架并删除链接,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进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泉州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和减轻从轻处罚适用规则》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经综合考量,于2023年4月17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
初次违法且货值不超200元
一便利店被免于处罚
2023年2月2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南安市水头镇某便利店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卤大娘®武冈三角干”。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属于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超过200元,且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版)》的适用条件。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
一健身机构被免于处罚
2023年3月16日上午,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泉州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使用侵害消费者权益格式合同条款的“会籍申请表”,系使用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权益。
当事人在其使用的“某游泳健身会所东石店会籍申请表”存在免除经营者因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存在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而加重消费者责任;存在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但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版)》适用条件。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履行了查验义务
一超市被免于罚款
石狮市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石狮市鸿山镇某超市销售的香蕉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该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对当事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但调查发现,该经营者采购该批香蕉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提供供货商信息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版)》的适用条件。经综合考量,2023年2月2日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以教育警示的方式代替刚性执法。
积极配合调查
一食杂店被减轻行政处罚
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发现,某食杂店销售的某品牌荔枝苏打气泡水,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涉嫌构成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被发现、货值金额不超过1000元、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2版)的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15的要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经综合考量,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
货值小且主动采取召回
一牛肉店被减轻处罚
2022年10月18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移送线索依法对南安市丰州某牛肉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牛肉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符合食品相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属于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货值金额较小、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主动采取措施召回食品。依据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于2023年3月15日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
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
一蔬菜摊被减轻处罚
2022年7月5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在本级组织开展的市县级农产品的专项抽检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黄豆芽内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当事人行为构成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鉴于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违法行为轻微,客观上已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货值金额较小,履行了符合日常交易习惯的进货查验义务,结合《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联席会议纪要》精神,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依据有关规定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