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下称“GDR”)迎来进一步规范。日前,为进一步优化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机制,做好GDR境外上市备案管理与全面实行注册制的衔接,沪深交易所发布新修订的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整体来看,征求意见稿新增的修订内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明确境外发行上市GDR应当符合的条件;二是明确GDR对应新增基础股票发行上市申请的审核安排;三是加强全过程信息披露监管。
发行条件方面,沪深交易所明确,上市公司以其境内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上市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规定。具体而言有四个条件:一是《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等规定的发行条件;二是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满1年,存在重组上市情形的,应当自重组上市完成后满1年;三是发行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按股票收盘价计算的上市公司A股平均市值,不低于200亿元;四是沪深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今年以来,境内企业“出海”监管制度规则及相关配套指引不断完善。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境外上市是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支持企业融入全球化发展、建设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积极意义。(澎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