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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典型案例
未经许可 设场所让人倒垃圾
法院判决: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92万余元

本报讯 (记者黄墩良)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郑某元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这次入选福建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十大案例。

据悉,2019年至2021年3月间,被告人郑某元及其子郑某平(另案处理)擅自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白沙村海江大道开辟三个地块用于收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大肆招揽他人前来倾倒生活垃圾和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后被告人庄某东、黄某源、郭某平等人亦先后参与该犯罪行为。

经测算,案涉倾倒垃圾区域地块面积达56003余平方米,垃圾总填方达152234余立方米。经鉴定,案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经混合倾倒、填埋,其中铜、铅、镉、砷、锌、钴、铬等重金属和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等监测因子含量均有超过基线水平,对土壤和地表水环境造成污染,后期清理涉案垃圾废物费用达人民币(下同)999万余元(不含评估鉴定费27万元)。涉案人员共收取垃圾倾倒费用近百万元。

惠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元、庄某东、黄某源、郭某平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废土,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100万元以上,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情节严重。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他们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六年不等,并处4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金,追缴各自违法所得。鉴于案涉区域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决郑某元等10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92万余元、鉴定费用27万元,并就其污染环境行为以书面形式在省级以上报刊进行登报道歉。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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