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林慧婷)父母协议离婚时,约定未成年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离婚后另一方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选择跟谁共同生活?近日,洛江区人民法院就调解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权的案件。
吴某与陈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2013年生育女儿小乐(化名),后吴某和陈某因双方感情破裂于2018年协议离婚,并约定小乐由父亲陈某抚养,母亲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乐年满18周岁止。后陈某重新组建家庭,并生育一女,因其需外出务工,而陈某的父母年长无力帮忙教育、照顾孩子,吴某将陈某起诉至洛江法院,要求将小乐变更由她抚养。
该院河市法庭受理该案后,及时联系原被告双方,详细询问了解双方工作、家庭情况等方面,并重点了解小乐目前的生活、学习情况,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该案涉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且小乐现已年满8周岁,具有一定的表达自身意愿的能力,法官向她征询个人意愿。小乐回答说,愿意跟随生母共同生活。考虑到小乐的个人意愿及吴某的抚养能力,且吴某工作时间相对自由,有更多时间陪伴、照顾女儿,辅导她的功课,法官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重点做陈某的沟通工作,最终,陈某同意小乐由吴某抚养,抚养费由吴某自行承担。吴某体谅陈某及陈某父母这些年对小乐的付出和深厚感情,表示在不影响小乐生活、学习的情况下,陈某及陈某父母可以随时探望小乐。该案以调解结案,双方纠纷圆满解决。
法官表示,父母离婚时应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等事宜,充分听取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见。在父母双方协议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在具备法定情形时有权申请变更子女的抚养权,而作为未成年子女,在年满8周岁后有权表达自身意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会充分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