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时,通常会为彼此间的共同债务承担作出约定。但在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是否能够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呢?
案情
约定还按揭款
前妻却毁约
原告小鹏(化名)和被告小燕(化名)原系一对夫妻。后来,夫妻俩感情破裂,在泉港区人民法院打起了离婚官司。
2021年3月,双方在法院调解离婚并协议约定:“原、被告与建设银行泉港支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所确定的还款义务,自调解离婚之日起由小燕承担”。
调解后,小燕并不履行还款义务,小鹏因此代付了银行按揭款29282元。
经多次向小燕催讨未果,小鹏于去年,将前妻起诉到泉港法院,要求判令小燕返还其代为支付的银行按揭款29282元及利息。
结果
向前妻追偿款项
获得法院支持
经审理,法院认为,小鹏和小燕,因购买房产共同向银行按揭贷款,双方与银行间形成了连带之债。双方在调解离婚时,对连带之债由谁偿还达成了一致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应按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
小鹏代为偿还银行按揭款后,其行使追偿权,依法应予以支持。
此外,小鹏垫付按揭贷款,因其垫付行为造成了资金占用利息的损失,小燕也应予以支付。
据此,法院一审支持了小鹏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小燕未上诉。
说法
对于共同债务的约定
不得对抗债权人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作为夫妻关系外的债权人,有权就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夫或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夫妻双方均不得以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已经对共同财产作出分割为其拒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抗辩理由。
该案中,《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小鹏和小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在《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上签名捺印,表示愿意共同承担还款付息的责任,因此二人应共同承担该还款民事责任。他们虽在法院的调解书中约定由小燕承担上述《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银行作为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小鹏、小燕任何一方主张权利。□本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庄一虹 钟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