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陈明耀)一男子走进丰泽街道城东办事处,向工作人员出示手机里储存的一张《经营场地所使用证明》的照片,要求开具同样的证明。工作人员细看下,该证明上盖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印章明显是假的,遂报警。近日,伪造印章的白某荣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白某荣在城东街道经营一家汽车维修店,因故被相关部门要求整改。2021年10月,白某荣为逃避城东街道办事处对其汽车维修店的整改要求,在丰泽区霞福路拨打电线杆上办证广告的电话联系制假人员(另案处理),以20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枚“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印章,并在其提供给泉州市交通运输局的《经营场地所使用证明》上加盖该印章。
同年11月,一男子到城东街道办事处出示上述证明的照片要求开具相同证明,办事处工作人员发现照片内证明材料上的印章系伪造后报警。去年8月5日,白某荣被抓获,其伪造的印章也被查获。白某荣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经审理,丰泽区人民法院认为,白某荣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近日,法院一审判处白某荣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