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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交通工具及游艇——
“零关税”政策调整

本报讯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15日发布《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在海南自贸港进口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机坪客车、全地形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等22项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通知》称,本次调整旨在支持海南自贸港建设,加大压力测试力度。

海南自贸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自2020年12月25日起实施,明确全岛封关运作前,海关对在海南自贸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贸港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通知》称,上述22项商品应在海南自贸港登记、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贸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贸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机坪客车、全地形车营运范围为海南自贸港。

海南自贸港确立“一负三正”四张“零关税”清单,目前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负面清单、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正面清单、原辅料“零关税”正面清单已经公布。

目前,享受海南自贸港“零关税”进口的交通工具及游艇已涵盖多功能乘用车、多用途货车、滑翔机、直升机、货运飞机、游艇、帆船、集装箱船等多类交通工具。截至今年上半年,政策项下累计进口货值59.3亿元,减免税款14.8亿元。(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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