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突然关门,欠下酒水批发商行杨某2万多元货款,负责人张某拒不偿还,甚至微信拉黑杨某。拿着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杨某将张某起诉到丰泽法院。仅凭微信聊天记录,杨某能打赢官司吗?
一审:
丰泽法院介绍,张某在丰泽区经营一家餐馆,其从2019年5月份开始向杨某经营的酒水批发商行购买酒水饮料。当餐馆有购买酒水饮料的需求时,张某就会发微信通知杨某送货。杨某安排人送货后,将送货单拍照,通过微信传给张某,对方过后再微信转账支付货款。2020年12月,杨某将尚未付款的送货单发给张某核对,要求其将尚欠的26000多元尽快付清。去年2月,张某付给杨某部分货款,还差21903元未结。同年3月初,经双方对账,张某不但旧账未还,又添了1129元新账。当月12日晚上,张某将杨某的微信拉黑,餐馆也关门了。
此后,杨某多次要求张某偿还货款,但未果。张某甚至回到了老家,对此事置之不理。
今年3月份,杨某将张某起诉到丰泽法院,要求其偿还货款。他告诉法院,双方生意往来过程中,都是通过微信联系,送货单也没有张某的签字,只好将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打印出来,要求对方支付货款23032元。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杨某主张与张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提供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作为佐证。案件审理中,经查看电子数据原始载体(即杨某的手机),可见电子数据被完整地保存,能够客观还原双方近年来的交易记录以及交易习惯,杨某提供的销售清单与微信上推送给张某的销售清单内容相吻合;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显示,该微信号使用人确系张某,微信账户使用主体与被告主体相吻合;且杨某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与原始载体相比对,未见有删除或修改痕迹,具有客观真实性。杨某虽未能提供经张某书面确认的送货清单或其他结算凭证,但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客观反映双方交易情况,足以证实双方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双方交易习惯,杨某先送货,张某后付款,因此可认定杨某已履行供货义务,付款条件已成就,张某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应偿还杨某23032元。
提醒:
谨慎清理微信文件 慎用自动清理功能
法官提醒,在日常工作及生活中,微信可以说是最常用的沟通工具之一,也是重要的电子证据之一。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可以区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链接记录和转账交易记录。当事人提交微信证据,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基本要求。鉴于微信是依附特定终端的软件,其聊天记录非常容易灭失,建议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聊天记录;同时应谨慎清理微信文件,在使用手机助手类软件时,切勿轻易清理微信文件、视频、图片或语音消息,慎用“一键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动清理功能。若微信聊天内容涉及重大事项、大额资金或存在较大的矛盾风险隐患,应通过邀请公证机关公证、拍摄视频等方式进行微信证据保存。
□本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蔡海榕